如何處理在貨運業務中浪費的發票企業
[指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公路和內陸貨運行業統一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67號),貨運發票必須由計算機和稅務控制設備簽發。筆跡無效。填寫貨運發票時要輸入的字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路和內陸水運行業使用新版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67號),必須出具貨運發票。使用計算機和稅控設備,并且手寫無效。填寫貨運發票時,除了發票代碼和發票編號(一次性輸入)外,還需要輸入其他信息,其他內容還包括發票日期,收貨人和納稅人識別號,發貨人和納稅人識別號,承運人和納稅人識別號,主管稅務機關和代碼,運輸項目和金額,其他項目和金額,代理機構和代碼(或稅務代理機構和代碼),預扣稅,稅率,納稅憑證(或付款書)編號,開票人。貨運發票應如實一次填寫,貨運和其他費用應分開注明。
對于作廢的貨運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公路和內陸貨運業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01號)規定。在開具發票的當月取消運輸。發生合同,退貨運費,發票錯誤等情況時,開證方收到的發票聯或扣除聯符合無效條件的,視為無效。發行期間發現的任何錯誤均可立即失效。必須注意的是,納稅人在獲得貨運發票時必須進行全面審查。如果發現錯誤,應將其作廢并重新打開。
無效的貨運發票應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收到退回的發票單和扣減發票的時間不超過發行人開??具發票的月份;2.發行人未執行稅收控制或傳輸磁盤副本“稅收”且未記錄;3.如果收款人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納稅人尚未證明扣減優惠券,或者證明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碼證明不一致”或“發票代碼和號碼證明不一致”。可以看出,上述納稅人的貨運發票應視為無效的貨運發票。
無效的貨運發票的處理必須與數據處理和紙張處理同時進行。也就是說,作廢的貨運發票必須在稅收控制系統中處理為“已作廢”,紙質貨運發票(包括未打印的貨運發票)必須在每份副本上標有“作廢”字樣,并且所有副本監督章應為切割處理。否則,如果僅紙張無效且發票稅收控制系統未失效,則會產生貨運發票比較不一致的結果,這不僅會導致發票接收者無法扣除進項稅,而且還會使發票接收人承擔不必要的稅收風險。
正確的操作方法是,企業財務部門在收到貨運發票后應立即與采購部門核對,并在發現運輸合同有誤時及時通知賣方財務部門。或發票。如果收款人是一般增值稅納稅人,則財務部門應在檢查并接受貨運發票后立即去主管稅務機關核實貨運發票,并發現“納稅人識別號證明不符”或“發票代碼和編號證明不匹配”。這時,應立即通知賣方財務部門,并將無效的貨運發票轉交給賣方,然后再進行賣方的納稅副本和會計核算。
發票接收人取得運費發票后,如果發票有誤但不符合無效條件,或者由于部分退還貨物而需要紅色發票,則應按照紅色發票發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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