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重組的稅收減免問題
2020-10-18 17:21:45 發布丨 發布者:學樂佳 丨 閱讀量:0
內容摘要:【導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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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抵免待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正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所有資產,負債和勞動力轉移給資產...
可以繼續扣除。
政策依據:a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抵免待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一般增值稅納稅人將資產,負債和勞力被轉移到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按照程序取消了稅務登記,注銷登記之前尚未扣除的進項稅可以結轉給新的納稅人以作進一步處理推論。
提醒: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的規定,如果企業合并符合特殊的重組處理規定,則可以在合并后的企業中結轉并彌補合并后的企業損失。 《關于企業改制企業所得稅待遇的若干問題》(財稅[2009] 59號)規定:“如果六、家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則交易雙方可以按照下列規定對交易的股權支付部分進行特殊的稅收處理:...(四)企業在合并中,企業合并時企業股東獲得的股權支付額不少于總交易付款額的85%,且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且無需支付對價,可以選擇處理以下規定:……3.合并公司可以彌補的合并公司的損失限額=合并公司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發行的最長國債利率合并業務在年底時的狀態。 《關于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4號公告)第26條規定:“《通知》第六條規定的合并企業可以彌補的合并企業虧損。 (四)該限額是指在《稅法》規定的剩余結轉期限內,合并企業每年可以彌補的合并企業虧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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