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評估和增值的會計處理
[指南]:[問題]我公司的無形資產的價值增加了??,我該如何處理會計,我需要繳納什么稅? [回答] ...
[問題]
我公司的無形資產的價值已經升值。我該如何處理會計,我需要繳納什么稅?
[答案]
一、具有非貨幣資產的外國投資的評估升值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企業投資非貨幣性資產,應當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資產評估,并以評估價格作為投資金額。但是,公司會計制度規定,對于非貨幣性資產的投資,其資產賬面價值加上相關的應交稅費,作為投資的入賬價值。如果涉及溢價,請按照以下方法確定交換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1。如果收到溢價,則被交換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待確認的收入和應交稅金減去溢價即為初始投資成本;
2。如果支付了保險費,則被交換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已支付的保險費和應交的相關稅款為初始投資成本。
在稅法中,發生非貨幣資產的投資交易時,應細分為兩種經濟業務處理方法:以公允價值和投資出售非貨幣資產,以及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非貨幣資產的評估價值。 -貨幣資產超出非貨幣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收入。如果被認為是公允價值銷售的收入額大且征稅困難,則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報批,可以視為遞延收益,并在投資交易當期平均攤銷給各納稅人。此后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該年度的應稅收入。作為被投資企業,可以將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并可以扣除稅前的折舊或攤銷以及結轉成本和費用。
二、資產的資產評估增加和資本驗證
依照國務院的規定,企業應當通過清算資產或者自行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在會計方面,評估中評估的資產一方面將增加相應的資產價值,另一方面將增加企業的資本儲備。換句話說,評估的增值部分在會計中不被確認為企業的收入。根據成本會計的要求,一些企業可以計提折舊和攤銷費用進行資產增值。
在稅法方面:公司對資產估值的升值既不是來自他人的捐贈,也不是公司實現的利潤,也不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收入。因此,公司資產的評估和增值不應計入公司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中。在費用的折舊和攤銷方面,確定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納稅人投資等各種資產的成本,應當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納稅人進行合并,分立,資本結構調整等重組活動,稅法已經確認隱瞞相關資產增值或變現的,可以根據評估確認后的價值確定相關資產的成本。 。也就是說,只有當公司將非貨幣性資產作為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的銷售和分配,并按照規定計算財產轉移的收益或損失時,才可以評估資產的應納稅成本。確認,從中計算折舊費用并允許稅前扣除。此外,一切都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即資產收購時的實際成本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成本。
三、公司重組帶來的資產評估價值
根據公司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合并,合并和分立一般以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合并和分拆的入賬價值;合并和拆分的資產應基于輸入的公允價值基礎。
就公司所得稅而言,原則上應按公允價值轉讓和處置資產,應當計算資產的轉讓收入,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接受資產的一方應當以公允價值作為納稅成本。然而,根據第4條((國稅發[2000] 118號,二)),“如果企業為企業的全部資產轉讓交易而支付的交換金額為現金,證券和其他資產(以下簡稱“非權益支付”)不超過所支付權益面值(或股本賬面價值)的20%的,轉讓企業可以暫時不計算確認收入稅務機關核定后資產轉移的損失或損失接受企業接受轉移的資產成本,必須根據其在轉移企業的原始賬面凈值確定,不得調整。 “但是,從2003年1月1日起,現金支付不得超過所支付股權賬面價值的20%,也可以按評估價值記錄,并可以在稅前扣除。”是因為Sta稅務總局在《關于企業所得稅問題的企業會計制度實施通知》(國稅發〔2003〕45號)中作出通知,將其重新確定為“依照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二)。接受企業收購的企業可以根據評估價值確定,無需調整稅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此調整的原因是(國稅發〔2003〕45號)規定:遵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與股權投資業務有關的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合并與分部”(國稅發〔2000〕119號),在公司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合并與分立等重組業務中,尚未確認資產轉讓收益的,已獲得溢價或非權益付款的公司應包括已轉讓或處置的資產。與溢價或非權益付款相對應的價值增加被確認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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