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進的原材料,是存貨的要害構成局部之一,會計職員對其舉行會計核算時,可沿用安置成本法。那么原材料按安置成本法核算時,應怎樣做會計分錄?
原材料按安置成本法核算的會計分錄
安置成本法,購入原材料:
借:材料購買(本質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項稅額)
貸:銀行入款/其余錢幣資本/草率賬款
安置成本法,原材料入庫時:
借:原材料(安置成本)
貸:材料購買(本質成本)
材料成本分別(分別,或在收方反應)
安置成本法,發出原材料:
借:消費成本(消費小組領用)
創造用度(小組管理部分領用)
出賣用度(出賣部分領用)
貸:原材料
材料成本分別(結賬和轉賬超額支出分別,假如結賬和轉賬儉樸分別,則在收方反應)
會計職員應精確材料成本分別核算的實質,按現行反革命會計制度規則,材料成本分別是材料按安置成本計價辦法下,材料本質成本與安置成本之間的分別額。
其余還要精確材料成本分別帳戶與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帳戶的內涵聯系。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按安置成本計價。
安置成本法是什么?
安置成本法是指企業原材料、倉庫儲存商品等購進、發出和節余均按預先擬訂的安置成本計價,同聲另設成本分別科目,備案、攤派、準時結賬和轉賬本質成本與安置成本的差額,期末將發出和滾存存貨的成本安排為本質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