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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間的購銷商品會計處理
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購銷商品價格是否合理可以通過轉售價格法來判斷。即如果關聯企業銷售給關聯方的商品價格與關聯企業從非關聯企業購買商品后銷售給的價格相同。
其他非關聯企業的價格大于或者等于扣除單位毛利后的差額(以下簡稱可比非關聯交易價格差額),關聯企業向關聯方銷售商品的價格為公平交易價格,在申報納稅時不得調整交易價格。計算公式如下:公平交易價格=向非關聯方轉售價格(1-非關聯交易可比毛利率)。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率=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率可比非關聯交易凈收入 100。比如一個鐵精礦生產企業是母公司直接控制的子公司,產品銷售和價格確定都由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和母公司是相對獨立的法人,獨立核算,分別納稅。子公司銷售產品時,母公司先與買方簽訂銷售合同,然后子公司根據銷售合同直接將產品發送給買方。在貨款結算方面,子公司先以低于合同價每噸20元的價格與母公司結算貨款,母公司再以合同價與買方結算貨款并申報稅款。2008年,子公司以420元的平均單價銷售鐵精礦https://www.zhucesz.com/萬噸,母公司以415元的平均進價從其他非關聯企業采購同等質量的鐵精礦31萬噸,以440元的平均價格銷售27萬噸。經計算,非關聯交易毛利率為(440-415)440 100=https://www.zhucesz.com/,and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的公平交易價格為440 (https://www.zhucesz.com/)415元。子公司銷售給母公司的鐵精礦價格為420元,高于母公司從非關聯方購買同等質量鐵精礦的價格415元。不存在《稅收征管法》聲稱的明顯低價行為。因此,子公司在申報納稅時不得調整銷售給母公司的鐵精礦價格。但子公司對母公司的結算價格低于415元的,應按規定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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