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9年,小李加入興元餐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3年,約定月薪3000元。2020年5月,興元餐飲公司與中營公司簽訂了《借調用工合作協議》。經小李,同意,興元餐飲公司將小李借調到中營公司。工作一個月后,中營公司支付了2500元。小李聲稱他的月薪是3000元。他被借調的時候,并沒有說要降薪,要求中營公司補足剩余的500元。中營公司訴稱,其與興元餐飲公司簽訂的《借調用工合作協議》明確約定借調員工工資標準為每月2500元。如果小李有異議,他可以去興元餐飲公司。之后,小李回到興元餐飲公司,要求該公司彌補中營公司少付的500元工資。興元餐飲公司認為,小李已被借調至中營公司,該期間的工資與他無關。如果有任何問題,他應該與中營公司溝通。小李借調到新單位后降低工資標準合法嗎?小李應向誰主張其權利?
汪說法:借調用工,又稱共享用工,是原企業(勞動力過剩企業)與員工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通過自愿協商,安排員工到用工荒企業(用工荒企業)工作,同時實現原企業降低用工成本、用工荒企業提升產能、員工獲得勞動報酬的雙贏局面的一種用工模式。2020年9月30日,人社部出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導和服務的通知》條例》,規定原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在不改變原企業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安排勞動者在本企業工作。原企業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不得以任何名義克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從中收取費用。在該事件中,小李,作為興元餐飲公司的員工,被借調到中營公司工作,與興元餐飲公司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小李's在中營公司工作期間的工資應由興元餐飲公司按時足額支付。無論中營公司與興元餐飲公司簽訂的《借調用工合作協議》中如何約定,未經小李的一致同意和小李,的同意,小李's的工資不得因借調而降低,而興元餐飲公司應向小李補足工資差額500元
法律法規索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導和服務的通知》五、引導企業依法變更勞動合同。原企業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安排勞動者到缺工企業工作,不改變原企業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勞動者未經用人單位安排到其他單位工作的,不屬于本通知所指的共享就業情形。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原企業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明確勞動者新的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以及無工作崗位企業勞動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不及物動詞維護勞動者在共享就業期間的合法權益。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和督促缺工企業合理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工作任務,保障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及時將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結算給原企業。要引導和督促原企業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得以任何名義克扣勞動者勞動報酬或從中收取費用。要指導和督促原企業跟蹤了解缺工企業職工的工作情況和相關訴求,及時幫助職工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職工在無工作的企業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原企業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賠償辦法可以與無工作的企業商定。(本案涉及各方均為化名,不視為觀點。)
:韓藝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