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分客戶無法償還應收賬款,客戶用一批貨物沖抵,無法提供發票。公司應該如何處理賬目?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有關規定,公司接受以實物抵債的,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存貨(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相關稅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應收賬款(賬面余額)
銀行存款(相關稅收)
投資收益(被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
會計準則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財稅[2019]9號)
第二章債權人的會計處理第五條以資產清償債務或者將債務轉換為權益工具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應當在相關資產滿足其定義和確認條件時予以確認。
第六條以資抵債的債務重組,債權人應當按照下列原則對轉讓資產以外的資產進行成本計量:
存貨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和其他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費用,如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等。這是使資產達到其當前位置和狀態所產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