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同的適用范圍
權益法:適用的情況是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通常核算到2050年。成本法:適用于能夠行使控制權(即持有50股以上)的企業或子公司。
1、成本法的適用范圍(注意變化)
(1)企業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不同于舊準則)
(2)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