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準業主收取的定金是在沒有簽訂《商品 房買賣合同》的情況下進行的。
而收取定金,則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簽字之后。新會計準則中“預收賬款”科目規定如下: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合同預收的款項。
新會計準則中規定“其他應付款”核算除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利息、應付股利、應交稅費、長期應付款以外的其他應付款和暫收款。可見,房地產企業收取的定金和保證金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核算:(1)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協議》向房屋所有人收取的定金,應按新會計準則在“預收賬款”科目核算;(2)向潛在業主收取的保證金不是根據合同收取的,而是根據《訂 房單》(或類似憑證)收取的。不受《合同法》約束,具有暫收應付性質,應在“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
方法:借:銀行存款貸:預付款。
存款收款賬戶,核算企業按照合同規定或交易雙方的約定,從采購單位或勞務接收單位預收的款項。一般包括預付款、預購定金等。
企業收到款項時,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合同尚未履行,因此不能作為收入入賬,只能確認為一項負債,即預收賬款的貸記's'賬戶。企業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商品或勞務后,將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分階段將未實現收益轉為已實現收益,即借記‘預收賬款’科目和貸記相關收益科目
預收賬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應在每個期末的資產負債表上作為流動負債反映。如果超過一年(提前提供商品或勞務超過一年),稱為‘遞延貸項’,在資產負債表中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之間單獨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