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方支付工程款給分包方的規定是:一般情況下,發包方不能直接支付工程款給分包方,除非與總承包方和分包方,有明確約定,因為建設工程總承包方可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方;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除非經發包人和總包商及分包方,明確同意,發包人與分包方,之間不存在直接合同,其行為不具有任何合同和依據,也不符合總包商合同中的約定。這種任意處置行為違反了合同相對性原則和發包人與總包商的合同約定,可能損害總包商的利益。
第一,勞務二次分包是否違法?
違法,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第二,個人能否承接建筑工程的分包業務?
個人不能承接建設工程的分包業務。建設單位把工程承包給個人是違法的,是不允許的。根據《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嶺觸禪施工單位同意。總承包的,建筑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本文的相關依據]
《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應當受到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