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分消費是比較常見的營銷模式,例如抵扣部分現金,或打折等,如果積分不僅可以直接消費,還可以不消費直接兌換禮品,甚至最后到期日還有剩余部分人的積分作廢了。面對這多種情形并存的狀況,你知道怎么做會計分錄嗎?經驗不足的會計會頭大,現在小編帶你在共享會計師“一對一清單”欄目里分享黃志英會計師回答的這個問題,供借鑒參考。
問:
我們為一家新開的連鎖餐廳,在2021年7月為新店開業,進行了一項宣傳活動:凡是在活動期間轉發企業文章的,獲得38贊以上的,可以獲得價值38元的消費積分。該積分可以在我們新店開業試營業期間作為消費的現金抵扣,同時使用該積分還可以獲得餐廳消費的78折優惠(試營業期間正常折扣為88折);如果沒有到店消費,也可以到店兌換餐廳小禮品,價值38元。消費積分有效期截止時間為2021年7月31日。 經統計, ① 共有2000人獲得了價值38元的消費積分。 ② 有1500消費者前來使用消費積分,以及享受78折優惠; ③ 有300人到店兌換了價值38元禮品包,禮品包成本28元/份。 ④ 消費積分在7月31日后失效,截止失效時賬面還剩余記錄有200人,需要沖銷。 請問以上業務如何做會計分錄?
答:
中級會計師、稅務師黃志英回答道:
1.共有2000人獲得了價值38元的消費積分,
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68400元(2000×38×90)
貸:或有負債-促銷積分 68400元
說明:使用該積分還可以獲得餐廳消費的78折優惠(試營業期間正常折扣為88折),意思就是比正常折扣享受了0.1折,所以,這里入賬按2000×38×90。
2.有1500消費者前來使用消費積分,以及享受78折優惠。
由于可以通過銷售折扣處理,從而減少增值稅。因此,對于1500人到店消費使用消費積分時,如果按照銷售折扣處理,即按照實際收取款項開具發票(折后金額),則會計確認收入與稅務確認都按照折扣后金額確認。同時,對于超額折扣,也是一種銷售折扣,不需要單獨核算。
由于在此時,積分起到的是銷售折扣的作用,已經通過少確認收入來體現了,因此在月末應統計該類業務的積分,然后紅字沖銷:
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57000元(1500×38)
貸:或有負債-促銷積分 -57000元
3.有300人到店兌換了價值38元禮品包,禮品包成本28元/份。
借:或有負債-促銷積分 11400元(300×38)
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591.5元
貸:庫存商品 8400元(300×2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11.5元(11400×13/1.13)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2280元(11400×20)
說明:
①利用積分兌換獎品(禮品),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都需要同時視同銷售處理。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時,對于本處領取禮品,需要進行視同銷售納稅調整。
②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這里贈送禮品,雖然通過積分的形式,但是沒有改變不屬于消費后的“積分”性質,因此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4.消費積分在7月31日后失效,截止失效時賬面還剩余記錄有200人,需要紅字沖銷。
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7600(200×38)
貸:或有負債-促銷積分 -7600元
通過促銷贈送的積分,在沒有實際發生支出時,不能稅前扣除。
重點提示: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贈送積分的時候,不涉及到個人所得稅;在顧客使用積分抵消消費款項時,如果按照折扣形式處理,也不涉及到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憑贈送的積分換取、領取禮品,或參與抽獎領取獎品時,則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同時,顧客憑贈送的積分領取禮品(獎品)時,企業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方面都需要視同銷售處理。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如還有不明白的,歡迎向我追問。希望我的回復能幫到您!
上述回答僅代表黃志英會計師的個人觀點。
原創:共享會計師,專注于財稅問題咨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