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續分立是指將被分立企業的一個或多個沒有法人資格的營業分支機構分離出去成立新的公司,將新公司的股份部分或全部分配給被分立公司的股東,且被分立公司依然存續經營。
無論分立企業有沒有增加新的投資者,被分立企業只需將進入分立企業的資產、負債以原賬面價值為基礎結轉確定,借記負債類科目,貸記資產類科目,差額借記權益類科目。如為免稅分立,被分立企業無需就分離資產的所得交稅;如為應稅分立,被分立企業需就分離資產的所得交納所得稅。
對于分立企業,當無新的投資者加入時,會計上可以按分離資產的原賬面價值或評估價值作為入賬價值;有新的投資者加入時,分立企業則以評估價值或各出資人商議的價值為基礎確定接受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的成本。計稅基礎則因應稅分立或免稅分立而不同,具體情況如下:
在應稅存續分立情形下,當有新投資者加入時,分立企業接受資產的入賬價值與稅法允許稅前扣除的計稅基礎一致,均是評估價值。無新投資者加入時,分立企業接受資產的入賬價值如為分離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則會計與稅法存在差異,因為稅收上允許按評估的價值在稅前扣除;如為分離資產的評估價值,則會計與稅法規定一致。
在免稅存續分立情形下,當有新投資者加入時,分立企業接受資產的入賬價值為評估價值,而稅法允許扣除的只能是原賬面價值,二者存在暫時性差異。無新投資者加入時,分立企業接受資產的入賬價值如為分離資產的原賬面價值,由于稅收上也只允許按原賬面價值在稅前扣除,會計與稅法規定一致;如為分離資產的評估價值,則會計與稅法存在差異,因為稅收上只允許按原賬面價值在稅前扣除。
當資產的入賬價值大于計稅基礎時,形成遞延所得稅負債,即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當資產的入賬價值小于計稅基礎時,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即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貸記“所得稅費用”科目。在資產耗用或處置時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轉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