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與所得稅之間存在差異,可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
永久性差異如下:
1.免稅收入
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非稅收入的相關規定見財稅[2008]151號和財稅[2011]70號。
2.免稅收入
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債務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3.不可扣除的費用或損失
(1)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
(3)稅收滯納金;
(四)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損失;
(五)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扣除額的公益性捐贈和非公益性捐贈;
(6)贊助支出;
(7)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
(8)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會計準則確認為費用支出,企業所得稅不能作為費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