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抵債資產時先核銷費用。
商業銀行在取得抵押物和其他以實物抵押的財產(以下簡稱抵債資產)后,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其價值:
借款人與貸款人協商的價值;
(2)經借款人和貸款人共同認可的權威評估部門確認的價值;
(3)法院裁決確定的價值。
取得抵債資產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可以從按照上述原則確定的抵質押物價值中扣除,抵質押物扣除相關費用后的凈值作為評估值。同時將抵債資產按評估值轉入賬戶,單獨管理。
商業銀行在取得抵債資產時,應當同時沖減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抵債資產評估值與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之和的差額,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當抵債資產評估值低于貸款本金時,其差額作為壞賬,經總行批準后核銷,壞賬準備連同表內利息一并核銷。
(2)抵債資產評估值等于貸款本金時,作為貸款本金收回;表內應收利息經總行批準核銷,然后核銷壞賬準備。
(3)當抵債資產評估值高于貸款本金但低于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之和時,應收回相當于貸款本金的金額作為貸款本金;超過貸款本金的部分作為應收利息處理,不足部分作為應收利息,經總行批準后沖銷壞賬準備。
(4)當抵債資產評估值等于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之和時,作為收回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處理。
抵債資產評估值高于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之和時,其差額計入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