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外購材料用于機器設備等動產項目的,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進項稅額不轉出:
借:在建工程。
貸款:原材料/庫存商品
(2)外購材料用于房屋、建筑物等在建房地產項目的,不能抵扣進項稅,應轉出處理:
借:在建工程。
貸款:原材料/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紅亭穗-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
2.(1)在建動產項目使用的自產產品,如生產經營機器覆蓋的設備,在會計核算上按成本結轉,稅法上不確認銷項稅。
借:在建工程。
貸款:庫存商品/原材料。
(2)辦公樓等在建房地產項目使用的自產產品,在會計上按成本結轉,稅法上確認銷項稅額(分兩年抵扣,第一年60,第二年40)。因為原材料進項稅已經全部抵扣,稅法要求第一年的進項稅40不能抵扣,所以第一年要轉出40,會計處理轉入“待抵扣進項稅”,第二年退回。
借;在建工程
應付稅款-要扣除的增值稅(按應納稅價值計算的40部分增值稅)
貸款:庫存商品或產成品(成本價)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按應納稅價值計算的40部分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