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確認收入的分錄:
借:預收賬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發展支出。
根據收入確認條件確定收入,預付款項需要預先繳納增值稅,但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不需要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滿足收入條件后才確定收入,計算銷項稅,并相應結轉銷售成本。
基本原則是:
從謹慎性原則出發,房地產企業的收入確認一般應滿足以下條件:
1.房屋竣工驗收。
2.完成竣工結算(表明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3.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收取房款(表明房款收入已經可靠計量,并已經或能夠流入企業);
4.房屋已交付業主使用(表示與房屋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房屋的管理權和控制權已全部轉移)。
一般情況下,竣工結算時間和合同簽訂時間一般早于交付時間,所以在實踐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多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當天。在此日期之前收取的款項,在會計上視為預付款項,待交割日確認后結轉至“主營業務收入”。
根據財政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會計[2016]22號,營改增涉及的部分行業實行“差別征稅”,采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扣明細科目核算。差別化征稅的主要原因是營業稅時代征收的營業稅,而營改增的這些規定是為了保證這些行業的稅負只減不增。以下是“差別稅”涉及行業的會計處理方法。(1)房地產企業新項目一般計稅方法是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對應的建筑面積后的余額,稅率為9。
借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扣)
貸款:開發成本(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