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權轉讓不產生溢價,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股權轉讓時,應當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按協議記載。
借方:實收資本-轉讓方,
貸:實收資本-新股東、
3.公司股權轉讓時,需修改公司章程,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根據股權轉讓協議的會計分錄:
借:實收資本-原始股東,
貸:實收資本-新股東、
股權轉讓款不得通過公司賬戶支付。如果通過公司賬戶進行,會計分錄如下:
當新股東付了錢,
借方: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收取股權轉讓款,
支付原始股東,
借:其他應付款——收取股權轉讓款,
貸款:銀行存款。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稅帝子[1987]3號)第二條規定,房地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估價的配套設施。主要有:供暖、衛生、通風、照明、燃氣等設備;各種管道,如蒸汽、壓縮空氣、石油、供水和排水管道以及電力、電信、電纜導體;電梯、電梯、過道、陽臺等。
《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73號)*9規定:為保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符合設計要求,所有不能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和智能建筑設備等,應計入房屋原值并應征收房產稅,無論是否單獨核算。
參照(稅〔2000〕1718號)第三條規定,根據(87)334號文件精神,“房地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估價的配套設施”,制冷采暖、消防、監控、電子防盜、閉路電視、有線電視等設施應計入房屋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根據上述規定,監控設備應屬于以房屋為載體,不能隨意移動的附屬智能建筑設備,應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
確認存貨成本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個別計價法,又稱個別認定法等。采用這種方法是指根據各種存貨逐一確定各批發存貨和期末存貨的進貨批次或生產批次,以入庫時確定的單位成本計算確定各批發存貨和期末存貨的實際成本。
2.先進先出法是一種假設先收到的商品先發出,并據此對發出存貨和期末存貨進行定價的方法。每次發出存貨,都假設發出存貨時間最長的存貨,期末存貨為最新存貨。
3.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是指以期初存貨數量和本期存貨數量之和為權重,確定本月發出存貨的加權平均單價,并據此計算存貨的發出成本和期末余額成本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如下:
存貨的單位成本=一個月可供發出存貨的總成本/一個月可供發出存貨的總數量。
本月發出存貨成本=本月發出存貨數量存貨單位成本,
本月存貨結存成本=本月存貨結存數量存貨單位成本。
4.移動加權平均法是指每次收到存貨后,立即根據存貨的數量和總成本計算出新的平均單位成本,并將其作為下一次存貨的單價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如下:
存貨的單位成本=原存貨的實際成本;此次采購的實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