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取得的拆遷補償收入,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所得稅;清理被拆除資產,清理損失計入企業營業外支出,沖減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重置的固定資產按實際價值入賬,計提固定資產折舊,逐年計入企業成本,作為所得稅的抵扣。
這樣就把收入、成本、稅收的關系處理清楚了,也避免了負資產的情況。
(2)對于利用余額沖減重置固定資產原值,修改為不直接沖減重置固定資產原值,而是分三步處理。第一步,拆遷補償收入入賬,記為拆遷補償“其他應付款”,不立即全額確認收入;第二步,企業拆除的固定資產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拆除固定資產的凈損失轉入“其他應付款”搬遷補償的借方,沖減搬遷補償收入;
第三步,企業置換固定資產按原值入賬,每年計提多少折舊,已計入“其他應付款”搬遷補償費的貸方余額確認為補貼收入,直至全額結轉補貼收入。
這樣每年計提折舊時,增加了企業的成本,增加了企業所得稅的抵扣。同時,待處理賬戶的搬遷補償收入確認為補貼收入,增加了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對整體稅收收入沒有影響。在保證置換資產賬面價值按實際價值定價的同時,也保證了搬遷補償收入在固定資產置換前從所得稅中扣除,更好地體現了稅收政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