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的輔助會計分錄
如何入賬繳納上個月的城建稅和滯納金?大家都清楚了嗎?
借方: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銀行存款
借方: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免除教育費附加等政府性基金的適用對象。
根據財政部、《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稅〔2016〕12號)的規定,自2月1日(未規定截止日期)起,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原來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擴大到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兩種不同的觀點及其依據
到目前為止,享受這一優惠政策的人,即納稅人的身份一直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這一規定僅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另一種觀點認為,這一規定適用于所有增值稅納稅人。(注:由于營業稅改革已全面實施,本文不再涉及原營業稅納稅人。)
第一種觀點認為,這一規定僅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主要依據是: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稅〔2014〕71號)規定,自2010月1日至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納稅人月營業額在2萬元至3萬元的,免征營業稅。到9月份,財政部和《關于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國稅[2015]96號文繼續規定,財稅[2014]71號文規定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繼續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
因此,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財政部和《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稅〔2016〕12號是在沿襲上述財稅〔2015〕96號文件和財稅〔2014〕71號文件的規定,將免征政府性基金的范圍由原來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擴大到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已繳納30萬元
然后認為,由于財稅[2015]96號文件和財稅[2014]71號文件均將享受優惠的對象限定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此認為可以享受財稅[2016]12號文件免征政府性基金的對象僅限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因此得出結論,只有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季度納稅3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才能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水利建設基金,而普通納稅人無論月(季度)銷售額如何,都不能享受免征政府性基金的優惠。
第二種觀點認為,這一規定適用于所有增值稅納稅人。主要依據是:
符合條件的納稅人享受免征政府性基金的優惠政策最早源于2012年12月,當時財政部和《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稅〔2014〕122號文規定,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月納稅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季度納稅額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
然后,2001年財政部下發的財稅[2016]12號文件繼承了財稅[2014]122號文件的精神,只是將適用范圍從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季度納稅9萬元)的納稅人擴大到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季度納稅30萬元)的納稅人。
追根溯源,澄清問題,解決糾紛
從以上兩個觀點的依據可以看出,矛盾的根源在于財稅[2014]71號文件和財稅[2015]96號文件中關于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季度納稅9萬元)的表述。
矛盾的焦點是,如財稅[2016]12號文所述“當期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季度納稅9萬元)和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季度納稅30萬元)”,哪個文件是擴圍所依據的“當期”銷售標準,即哪個文件是擴圍的依據。
解決矛盾的辦法是,明確財稅[2016]12號文的擴張是以財稅[2015]96號文規定的月(季)銷售額為基礎,還是以財稅[2014]122號文規定的月(季)銷售額為基礎。
從相關文件中可以明顯看出,現行財稅[2015]96號文件繼續執行財稅[2014]71號文件規定的相關免稅優惠政策,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財稅[2014]122號文規定了免征相關政府性基金,財稅[2016]12號文規定擴大了原免征相關政府性基金政策的適用范圍。
而且無論是財稅[2016]12號文件,還是財稅[2014]122號文件,適用對象的身份都表述為“納稅人”,并不限于“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
據此,納稅人能否享受免征政府性基金的優惠政策,不是由他的身份(小規模納稅人或一般納稅人)決定的,而是由他在每個納稅期(月或季)的銷售額是否超過規定的數額標準決定的。即凡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30萬元按季繳納)的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均可適用這一免征相關政府性基金(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設基金)的優惠政策;但即使是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季度納稅30萬元)也不能享受免征相關政府性基金的優惠政策。
上述銷售額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稅項目實行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是否可以享受優惠政策,應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即抵扣前(或差額前)銷售額為準。
【補充城建稅會計分錄】相關文章:
1.彌補以前年度城建稅的會計分錄。
2.預繳城建稅的會計分錄
3.繳納城建稅的會計分錄
4.交城建設稅會計分錄
5.免征城建稅的會計分錄
6.繳納城建稅的會計分錄
7.應計城建稅會計分錄
8.城建稅的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