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刷信譽會違法。
我們的記者黃凱在上海報道。
3月31日,商務部公布《商品流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提出“禁止經營者在交易場所自行或者通過他人編造信用評價”。
“消費者在網購時會考慮商家的信用等級和商品評價,但這些評價或可信度未必可靠,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刷信用’。此次征求意見稿將對這一問題做出規定。”商務部法律司副司長陳復禮說。
這意味著網購刷信譽、虛構信用評價等手段將違法。據悉,中國首個《電子商務法(草案)》預計將于今年下半年征求各部門、相關企業、行業和專家的意見。
眾所周知,對于大量的網主來說,高信用度往往意味著更多的商品,更多的客戶,更多的生意。然而,隨著淘寶等平臺網民數量的不斷擴大,賣家的信用成本越來越高。信譽和銷量低的店鋪,在淘寶上生存能力弱。對于很多賣家來說,刷信譽已經成為生存的普遍做法。
雖然淘寶有很多打擊刷信譽的特別措施,但效果似乎并不明顯。“應該說平臺有義務控制刷信譽和虛假交易的行為,但現階段他們沒有太多精力去做。在網購高速發展的特定階段,刷單是必然現象。”一位電商人士告訴記者。
“刷單”的頑疾
以淘寶為例。賣家沒有銷量,自然就沒有公信力。在零銷量的基礎上,他們根本吸引不了消費者下單。尤其是對于一些新賣家來說,他們已經錯過了電商發展之初的流量紅利期,現在昂貴的流量成本讓他們在與資深賣家的競爭中毫無優勢。但交易量在買家的商品選擇中占有一定的權重。所以很多新賣家在沒有足夠的推廣資金的情況下,通過刷信譽來制造虛假的交易量。
對于互聯網來說,銷量和口碑決定了能否生存,這些銷量是真是假。而依附于這些網絡的,還有大量的“淘寶刷信譽群”。這些群體分工明確,通過給網絡制造虛假銷售和好評來賺取傭金。
“淘寶上,基本有生意的人都在刷單。”一位電商從業者告訴記者,“刷單已經成為網絡的固定成本,就像推廣費一樣。”據他介紹,每次刷的費用都不一樣,一般在3-8元。“比如客單價在100元左右的,一般要先刷十幾到幾十單。沒有銷量的商品基本賣不出去,賣家也要做。”
“刷單的行為其實是淘寶規則的漏洞。”淘寶負責人告訴記者。她說,淘寶一直堅持打擊炒作。截至目前,淘寶通過驗證、人工審核、全網舉報等一系列措施打擊信用炒作。一旦發現涉嫌虛假銷售和信用的店鋪和商品,將根據嚴重程度進行嚴厲處罰。扣,搜降級甚至關店。在此基礎上,“我們始終保持與項目部門和公安機關的合作互動,嚴厲打擊外圍炒信團伙。”該負責人表示。
即便如此,由于市場需求巨大,取證困難,刷單刷信譽的行為依然屢禁不止。一方面,這種行為涉及金額小,立案難;另一方面,對于刷單行為的追查非常困難。
“在刷的過程中,所有的交易都是真實的。”上述電商人士表示,“從瀏覽、下單、發貨到消費者的姓名、地址,所有環節都是真實的,幾乎無可挑剔。”這種情況,很難通過技術發現。而一些大賣家在刷的過程中也非常“謹慎”,很少露出蛛絲馬跡。
平臺的困惑
據悉,不僅淘寶,JD.COM等平臺也存在刷單現象。有業內人士表示,刷單行為與電商平臺之間存在敏感而微妙的關系。一方面,對于平臺來說,虛假的交易信息會影響平臺的公信力,所以平臺會對刷單現象進行相關處罰;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說,虛假的交易量對平臺的所有數據都是有幫助的。所以很多電商平臺都處于“兩難”的心態。他們一方面要遏制刷單現象,另一方面為了更漂亮的數據容易招商,某種程度上也允許他們這么做。
上述電商從業者表示,淘寶上刷單現象屢禁不止,也與淘寶自身的考核體系有關。“淘寶內部的KPI是分類別的。學樂家一直希望自己負責的品類的商家能在平臺上做好生意,所以學樂家也會幫商家引流,去活動。對于刷機現象,有時候會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換句話說,淘寶打擊刷單的大方向可能會因為考核機制而在執行層面受阻。
另一位賣家表示,為“雙十一”活動刷信譽的賣家有幾萬多個,但每年真正處罰的數量很少。很多大的也是有信譽的,但是對天貓貢獻很大。面對這些大佬,阿里自然不會對他們“下重手”。那些被懲罰的人往往很小,這對其他人來說是一個榜樣。對于天貓等平臺來說,刷銷量不僅可以增加平臺的交易量,還可以按照正常交易扣分。每刷一筆,平臺方會記錄5左右的份額。
在地幔廣告總裁袁俊看來,一些大平臺對于刷單現象投入了一些管理資源,但這種投入并不強烈。“畢竟平臺方沒有強制打擊刷單的義務。從淘寶目前的交易規模來看,打擊刷單意味著要組建一個幾百人的稽查隊伍,需要大量的商業投入。”
如果實施“刷信譽違法”的規定,有助于凈化網購環境,也可能使一些網絡處于更為悲慘的存在狀態。但在袁俊看來,這部分規定近期實施的可能性不大,因為在技術和執行上都存在一定的困難。
“如果一個產品下有500條評論,相關部門不可能對這500個IP逐一進行追溯,并向消費者核實交易是否為刷單。有關部門只能通過抽樣檢查。這種情況下,刷單現象很難遏制。”袁俊說,“而且,很多被刷的商品本身并不是假貨,符合質量標準。追求的往往是那些被投訴過,質量不好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