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財會[2006]3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租賃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租賃是指出租人在約定期限內將資產使用權轉讓給承租人出租的協議。
第三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1)出租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權和建筑物適用于《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2)電影、錄像、劇本、手稿、專利和版權的許可協議應適用于《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
(3)出租人因融資租賃形成的長期債權減值適用于《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二章租賃分類
第四條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在租賃開始日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租賃開始日期是指租賃協議日期和租賃雙方就主要租賃條款作出承諾的日期中較早的日期。
第五條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會轉讓,也可能不會轉讓。
第六條符合下列一項或多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1)租賃期滿,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擁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且行使該選擇權時預計購買價格將遠低于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此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在租賃開始日行使該選擇權。
(3)即使不轉移資產所有權,租賃期限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最低租賃付款額在租賃開始日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租賃開始日出租人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無較大改動,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七條租賃期限是指租賃合同約定的不可撤銷的租賃期限。租賃合同一般在簽訂后不可撤銷,但下列情況除外:
(1)經出租人同意。
(二)承租人與原出租人就相同或相似的資產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3)承租人支付足夠大的額外費用。
(4)一些罕見的偶發事件發生。
承租人有權選擇續租該資產,并且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在租賃開始日行使該選擇權,無論是否再次支付租金,續租期間也包含在租賃期限內。
第八條最低租賃付款額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金額(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約成本),加上承租人或與其相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殘值。
承租人擁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且行使該選擇權時預計購買價格將遠低于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此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在租賃開始日行使該選擇權,購買價格應當包含在最低租賃付款中。
或有租金是指金額不固定,根據時間長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銷售量、使用量、物價指數等)計算的租金。).
履約費用是指在租賃期內為租賃資產支付的各種使用費,如技術咨詢服務費、人員培訓費、維修費、保險費等。
第九條最低租賃付款額是指最低租賃付款額加上獨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殘值。
第十條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
第三章融資租賃中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第十一條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以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以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于租賃項目的手續費、手續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計入租賃資產價值。
租賃期的起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權行使對租賃資產使用權的起始日。
第十二條在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承租人能夠獲得出租人租賃利率的,應當采用租賃利率作為折現率;否則,應當采用租賃合同約定的利率作為折現率。承租人無法獲得出租人的租賃利率且租賃合同未約定利率的,應當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
第十三條租賃隱含利率是指使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與無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出租人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折現率。
第十四條保證余值,是指承租人或與其相關的第三方所保證的資產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為承租人擔保的剩余價值加上獨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的剩余價值。
資產余值是指租賃開始日預計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無擔保殘值是指租賃資產扣除為出租人擔保的殘值后的殘值。
第十五條未確認的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的各個期間分攤。
承租人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融資費用。
第十六條承租人應當采用與其自有固定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計提租賃資產折舊。
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能夠合理確定的,應當在租賃資產的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
不能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和租賃資產使用壽命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第十七條或有租金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融資租賃中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第十八條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作為融資租賃應收款項的入賬價值,同時記錄無擔保余值;最低租賃付款額、初始直接成本和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
第十九條未實現融資收益應當在租賃期的各個期間進行分配。
出租人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融資收入。
第二十條出租人至少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對無擔保余值進行復核。
如果未擔保殘值增加,則不作調整。
有證據表明未擔保余值減少的,應當重新計算租賃物的隱含利率,由此導致的租賃物凈投資減少計入當期損益;在以后期間,將根據修訂后的租賃投資凈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利率確認融資收入。
租賃投資凈額是最低租賃付款額與融資租賃未擔保余值之和與未實現融資收益之間的差額。
已確認損失的未擔保余額值得收回的,應當在原確認損失金額內轉回,并重新計算租賃利率,按照修正后的租賃投資凈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利率在以后期間確認融資收益。
第二十一條或有租金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章經營租賃中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直線法將經營租賃的租金在租賃期內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第二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直線法將經營租賃的租金確認為租賃期各期的當期損益;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七條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八條經營租賃資產中的固定資產,出租人應當采用類似資產的折舊政策計提折舊;其他經營性租賃資產應當采用合理的方法進行攤銷。
第二十九條或有租金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七章售后租回交易
第三十條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根據本準則第二章的規定,將售后租回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或經營租賃。
第三十一條售后租回交易確認為融資租賃的,資產售價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按照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遞延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售后租回交易確認為經營租賃的,應當遞延資產售價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按照與租賃期內租賃費用確認相一致的方式分攤,作為租賃費用的調整。但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以公允價值達成的,出售價格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八章陳述
第三十三條承租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扣除與融資租賃相關的長期應付款和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差額,分別列示長期負債和一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
第三十四條承租人應在附注中披露以下與融資租賃相關的信息:
(一)各類租入固定資產的原價和期初、期末累計折舊。
(二)資產負債表日后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每年應支付的最低租賃付款額,以及以后年度應支付的最低租賃付款總額。
(三)未確認融資費用的余額,以及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的方法。
第三十五條出租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將應收融資租賃款與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差額作為長期債權列示。
第三十六條出租人應在附注中披露以下與融資租賃相關的信息:
(一)資產負債表日后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每年收到的最低租賃收入,以及以后年度收到的最低租賃收入總額。
(二)未實現融資收益的余額,以及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所采用的方法。
第三十七條對于重大經營租賃,承租人應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一)資產負債表日后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每年應支付的不可撤銷經營租賃的最低租賃付款額。
(2)未來年度應支付的不可撤銷經營租賃最低租賃付款總額。
第三十八條出租人應披露經營租賃的各類租賃資產的賬面價值。
第三十九條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披露售后租回交易的全部內容和售后租回合同的重要條款。